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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7 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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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现场控制

一、民警遇有执法对象索要查看执法证件,怎么办?

(一)依法告知:民警执法时规范着装的,告知当事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范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即视为警察正常执行职务,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

(二)出示证件:如执法对象仍坚持要求查看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民警因特殊情况便衣执法,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时,不能将证件交给执法对象查验,以免造成被动。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3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4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

二、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以《人民警察证》不是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为由胡搅蛮缠、故意刁难、拒不配合,怎么办?

(一)依法告知:明确告知《人民警察证》是人民警察的唯一法定执法证件,公安机关不存在其他执法证件,不要再纠缠此类问题。明确告知若对执法人员身份有疑问,可事后向公安机关核实,但不能作为阻碍民警正常执行职务的借口。

(二)口头警告:如执法对象仍不配合执法,可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指出行为违法性。

(三)传唤带离:继续纠缠的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3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

三、民警要求查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时执法对象不配合,怎么办?

(一)依法告知:查验时应主动告知执法对象查验证件的法定理由。

(二)排疑放行:如执法对象配合查验,经查验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后,礼貌放行。

(三)口头警告:执法对象不配合的,警告其有义务必须配合接受查验。

(四)传唤带离:如继续纠缠的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23条、3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

四、民警现场盘查遇执法对象未携带身份证件时,怎么办?

(一)及时核对:如执法对象未带居民身份证,当场盘问其姓名、年龄、住址等相关信息及时核实身份,必要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协助核查。

(二)带回盘问:对拒不提供真实姓名、年龄、住址且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继续盘问情形的,依法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9条、16条。

五、民警在控制违法人员过程中,当事人在现场大喊“警察打人”,煽动闹事时,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要保持清醒头脑,讲究方式方法,不能情绪失控。

(二)口头警告: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正在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执法记录仪已经记录了执法过程,其捏造事实、煽动他人的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如再不听劝阻、停止煽动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传唤带离: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果断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视情设置警戒区,隔离执法对象和围观人员。

(四)做好解释:向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讲明公安机关正在执行公务,争取理解和支持。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5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

六、民警遇到执法对象辱骂、威胁时,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不以不当言行激化矛盾,授人以柄。

(二)口头警告:告知其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刻停止。

(三)传唤带离: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拒不接受的,可以果断依法强制传唤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

七、民警遇到执法对象暴力抗法时,怎么办?

(一)口头警告:警告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责令立即停止。

(二)果断处置:对抓衣服、撕警号的,可徒手制止。对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袭击民警的,可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执法对象。

(三)强制带离:制服后,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警械对其约束,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后带离现场,避免围观。驾车带离时,可使用警报器以增强威慑性。

(四)请求支援:如果警力不足,应及时请求支援。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23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8条。

八、民警遇到女性执法对象脱衣撒泼或诬陷民警“耍流氓”时,怎么办?

(一)口头警告:明确告知对方行为涉嫌阻碍执法,警告其自重,责令立即穿上衣服。

(二)传唤带离:不听从警告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拒不接受的,可以果断依法强制传唤带离现场。

(三)动作要领:徒手控制时,男民警避免接触女性敏感部位,以手腕、手肘等关节为重点控制部位。应避免坐压女性执法对象等不当行为,防止引起围观群众误解。徒手控制后,可用衣物、约束毯等进行遮挡约束,迅速带离现场。可通知女民警增援或请现场女性群众协助。

(四)释法说理:对诬陷警察“耍流氓”的,要正面回应,及时澄清,切忌沉默回避。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人民警察法》第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

九、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胁时,怎么办?

(一)劝说安抚:民警应进行劝说疏导,稳定情绪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

(二)严密监视:要注意防止执法对象以吞食异物、爬窗跳楼等方式自伤、自残、自杀。

(三)及时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及时通知、到场配合处置。

十、民警遇到执法对象装病、装死时,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要灵活采取技巧方法,判明是否确属装病、装死。判明确系装病、装死的,可以采用送医“救治”的方式,“将计就计”带离现场。

(二)固定证据:带离现场时,应使用车载摄像装置或执法记录仪等全程录像。

(三)积极救治:无法判明是否装病、装死时,应通知救护车到场救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3条。

十一、民警遇到执法对象突发疾病、意外伤亡时,怎么办?

(一)控制防范:进行人员控制,提高警惕,防止其借机攻击逃跑。

(二)立即救助:要注意观察其发病症状、伤情,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现场急救措施,伤情、病情不明时,不得随意搬移。及时通知到场救治,情况紧医院。

(三)及时报告:要将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保护好现场,等待勘验检查。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3条。

十二、民警遇到执法对象亲友下跪阻挠时,怎么办?

(一)教育劝导:民警应避免站在下跪人正面,引起围观群众误解。可绕至下跪者身后或两侧搀扶其起身,或采取弯腰、半蹲姿势进行劝说。

(二)口头警告:劝导无效的,告知其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

(三)强制带离: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人民警察法》第8条。

十三、民警被执法对象亲友拖拽缠抱时,怎么办?

(一)徒手制止:采取别臂折腕等相对安全的控制动作迅速摆脱纠缠,避免拳打、抓头发、扭脖等危险动作。

(二)协调配合:如果个人无法摆脱纠缠,可寻求其他民警协助,必要时请求指挥中心支援。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20条。

十四、民警被执法对象亲友抓扯撕咬时,怎么办?

(一)警械制止:依法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等警械。

(二)强制带离: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现场。

(三)释法说理:处置过程中应注意向围观群众做好解释,防止误解。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23条。

十五、民警遇到围观人员以拍照、摄像等方式干扰执法时,怎么办?

(一)接受监督: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得强行干涉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

(二)果断处置: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如果没有必要,切忌强行驱散人群,在警力不足、不能迅速制服的情况下,切忌试图强行带走嫌疑人。

(三)依法保密:对案件需要保密的,采取拉警戒带、设置隔离屏风、给执法对象戴头套等防护措施。夜间可使用警灯、强光手电的爆闪灯干扰拍摄,并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因外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4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条。

十六、民警遇到围观人员阻拦带离执法对象时,怎么办?

(一)明确告知:告知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请予以配合。

(二)口头警告:如继续阻拦,警告其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

(三)灵活处置:同时选定合理路线,择机将执法对象迅速带离。如警力不足,及时请求支援。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8条、15条。

第二章现场救助

十七、民警现场发现疑似走失人员、精神病人、智障患者和流浪乞讨人员时,怎么办?

(一)登记备案:对发现的人员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携带物品、穿着、发现经过等,并由见证人签字。

(二)调查询问:通过对救助对象开展询问,了解相关情况,重点甄别是否受到违法犯罪侵害。

(三)人身检查:对一些无语言表达能力的人员,如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可通过检查其身上是否有身份证件、纸条等能够反映当事人基本情况的物品,确定其身份、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四)提供帮助:提供必要的饮食、衣物和住宿条件。同时,密切观察救助对象身体和精神状况,防止出现意外。

(五)联系家属:对能够确定走失人员身份和家庭情况的,及时联系家属接回。移交时,应当核实接回人的身份,做好登记,办理移交。

(六)规范移交:对无法查清家庭住址、无法与家属取得联系或者家属无法及时接回的,移交至民政部门救助。

(七)及时送治:对身体有伤病的人员,通知急救医院治疗。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63条。

十八、民警遇到人员意欲轻生时,怎么办?

(一)积极劝说:对轻生者应进行安慰、劝解,给予同情和关怀,鼓励其正确对待人生挫折,放弃厌世自绝的消极情绪。

(二)及时救助:积极采取制止措施,必要时请求支援。如果轻生者已经实施轻生行为,医院急救。

(三)通知家属:对被解救的轻生者,立即通知其家属、监护人或工作单位,将其领回。

(四)规范移交:对家住外地,既无栖身之处,又身无分文者的轻生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提供暂时食宿,等待家人领回,或移交至民政部门救助。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48条。

十九、民警遇到儿童、老人迷路时,怎么办?

(一)积极询问:对迷路的儿童、老人,应询问其姓名、住址、亲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对在公共场所迷路的,可通过公共场所广播寻找。对外地前来投亲人员,要详细询问看望什么人,住在什么地方,在什么单位工作,以便尽快与其亲友取得联系。

(二)仔细检查:迷路的儿童、老人如记不清自己的姓名、住址,要注意从其随身穿着的衣物和携带的物品中寻找线索,积极与有关组织或户政部门取得联系,请他们协助查找其亲人。

(三)规范移交:对精神病人或智障人员,一时难以查清身份,找不到亲友的,及时移交民政部门依法救助。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

二十、民警遇到现场人员受伤时,怎么办?

(一)积极求救:发现现场有受伤人员,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请求救治。

(二)现场急救:在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前,根据受伤人员伤情和自身掌握的急救知识进行现场急救。

(三)注意安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现场急救,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急救产生的看护疏漏逃跑。

(四)全程录像: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救治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防止伤者因病情恶化死亡而导致证据流失。

(五)固定证据:抢救伤员的同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提取、固定证据。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

二十一、民警遇到捡拾弃婴时,怎么办?

(一)检查救治: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情况危急时,医院,对婴儿的健康情况进行身体检查。

(二)登记备案:对捡拾婴儿的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捡拾人姓名、捡拾经过、捡拾时间、地点、随身物品等信息。

(三)调查走访:询问报警人员捡拾人员、走访捡拾地周边群众、调取案发现场及周围的监控资料,查找线索。

(四)规范移交:将弃婴移交民政部门,移交时,要注意将弃婴随身物品,包括字条、被褥、衣物等全部移交。

(五)及时处理:对经查涉嫌故意遗弃婴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追究。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

二十二、民警现场发现人员走失、失踪时,怎么办?

(一)现场询问:问清走失时间、地点、年龄、身体状况、携带物品、体貌衣着特征、是否有疾病等基本情况。

(二)搜索寻找:通报事发地街面巡逻警力和路面交警协助查找。

(三)调取证据:调取走失人员走失前所在地附近视频资料,帮助查找。

(四)寻求协助:对在公共场所走失的,联系场所安保部门,通过场所广播积极寻找。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63条。

二十三、民警现场遇拥挤事故发生,怎么办?

(一)现场警戒: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布置现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二)组织救治:针对现场伤员伤情,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及时拨打。

(三)保护现场: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原貌,对尸体应予遮盖,对伤员原来躺卧位置、姿势详细记载,对现场散落的物品要仔细标明,尽可能为现场勘验人员提供现场原始状态。

(四)疏导交通:指挥和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

二十四、民警遇到扬言跳河、跳楼、跳桥、跳塔吊时,怎么办?

(一)调查询问:观察现场环境,访问知情人或围观群众,了解当事人的身份和事件发生的原因等情况。

(二)反馈求援:划定现场警戒区,及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消防部门紧急增援。

(三)主动劝说:上前开展现场劝说,与当事人进行交流,稳定其情绪,摸清当事人的目的或诉求。

(四)寻求解决:如因家庭矛盾、感情纠纷、生活工作压力等个人问题引起,组织当事人亲属配合开展劝解工作。如因欠薪、医患纠纷、信访事件等问题引起,在劝解的同时,及时上报、通报相关部门到现场配合协调解决。

(五)视情处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迅速铺设救生气垫,防止当事人冲动和意外坠落。尽可能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当事人,并保证其安全。

(六)依法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63条。

二十五、民警遇到被救助对象提出无理要求时,怎么办?

(一)释法说理:稳定情绪,耐心疏导,做好安抚工作,讲明相关法律政策。

(二)依法警告:如果被救助者继续无理纠缠,则指明其行为的违法后果。

(三)依法处理:如被救助者不听警告,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现场调解

二十六、民警遇当事人因债务发生纠纷时,怎么办?

(一)稳定事态:迅速隔离双方当事人,制止过激行为,稳定双方情绪,控制事态。

(二)分析原因:开展调查询问,了解纠纷起因和经过,双方诉求。

(三)耐心劝导:现场进行劝解,帮助双方化解矛盾,促成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同时,告诫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

(四)立场中立:民警不宜介入纠纷的实质内容,协商不成时,告知双方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及时取证:将现场调解过程全程记录,固定证据,确保在调解不成、当事人反悔或者纠纷升级为治安甚至刑事案件时能够依法处理。

(六)果断处理:对因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非法拘禁、毁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二十七、民警遇到当事人因劳资发生纠纷时,怎么办?

(一)稳定事态: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疏导交通,恢复现场正常秩序。

(二)了解原因:通过听取当事人或代表人陈述,现场访问群众等方式,弄清纠纷起因、经过。

(三)耐心劝导:依法进行劝解,敦促履行义务,促使双方和解。

(四)依法告知: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告知向工会、信访、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五)防止升级:处置人数较多的劳资纠纷时,要注意进行现场控制,不能控制时要及时请求指挥中心调警增援,防止形成群体性事件。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二十八、民警遇到消费纠纷时,怎么办?

(一)稳定事态:控制局势,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二)分析原因:通过听取陈述、现场访问等方式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

(三)依法告知:对不能自行和解的,告知向工商、卫生、物价、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案件移交:在处置消费纠纷时发现涉嫌制造、贩卖假酒假烟、盗版光盘与书籍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移送有权的部门处理。

(五)固定证据:对婚托、茶托、酒托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二十九、民警遇到医患纠纷时,怎么办?

(一)稳定事态:采取有效措施,疏散围观群众,制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发展,维护医疗秩序。

(二)分析原因:听取医患双方陈述,了解纠纷起因、过程等情况。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到场协调处理。

(三)态度平和:处置医疗纠纷时,要理解患者本人及亲属的心情,态度平和,积极引导。

(四)视情处置:对一般医闹行为进行劝阻、教育,陈述利害关系。对破坏医疗设施、追打医疗人员的行为果断制止。对停尸闹丧的,责令其迅速撤离。

(五)固定证据:对现场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取证,依法处理。尤其对职业医闹分子要注意收集证据,严厉打击。

(六)汇报求援:及时上报指挥中心请求支援。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三十、民警遇到物业纠纷时,怎么办?

(一)反馈求援:了解并报告现场情况,必要时请求指挥中心支援。

(二)稳定事态: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失控升级。

(三)积极劝导:因物业承诺事项未落实、物业管理费用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民警可以帮助协调解决。

(四)借力化解:及时通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等相关单位派员到场协调处理,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告知双方到主管部门解决纠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视情处置:对以车辆堵塞通道的方式扰乱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民警可对车主进行劝解,劝解无效的,收集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三十一、民警遇到家庭纠纷时,怎么办?

(一)稳定事态:控制现场,制止过激行为,稳定双方情绪。

(二)反馈求援:现场难以控制的,及时请求指挥中心或所属单位增援。

(三)分析原因:了解基本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四)积极劝导:引导双方和解。必要时通知、邀请当事人的家属、亲友、邻居、基层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等人协助调解。

(五)依法告知:调解不成的,告知双方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

第四章现场媒体应对

三十二、民警遇到现场记者不愿意配合离开警戒区域,怎么办?

(一)文明克制: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对记者礼貌周到,有礼有节,避免与记者发生言语或者肢体冲突,防止激化矛盾授人以柄。

(二)释法说理:要提醒记者警方正在设置警戒区域,依法执行公务,请记者退到警戒线外,配合执法。如果仍有记者不服从、不配合,民警可进一步告知依据《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可以根据现场需要使用警戒带,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

(三)强制带离:对不听警告仍擅自进入警戒区进行采访报道的,可以强制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5条、6条、7条、9条。

三十三、民警遇到现场已经有记者在拍摄时,怎么办?

(一)依法保障:对于记者在警戒区域设置前已经实施的现场拍摄和报道活动一般不予干涉。

(二)妥善保密:如果现场有不宜对外公开的画面,民警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使用物理隔离的方式合理遮挡。

(三)及时报告:对于记者在现场可能已经拍摄到不适宜对外公布的画面,民警应第一时间报告指挥中心。

(四)果断处置:面对拍摄,现场处置要做到迅速及时,避免久拖不决,防止形成新闻热点。如果是重特大事件,请求公安宣传部门尽快在现场设置采访区域,但要避免设置在现场指挥部、派出所等警务活动区域。当现场记者人数达到三人时,根据现场条件的可设立媒体应对小组,当现场记者人数达到十人时,有条件的可设立现场新闻中心,及时透明地向媒体发布案事件相关信息。

(五)规范执法:民警如果发现有记者或者群众在拍摄自己的执法活动,在其行为不影响正常执法不影响现场秩序的前提下,一般对其拍摄行为不予干涉,但是更应当注意执法行为的规范,使用规范用语。

法律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5条。

三十四、民警遇到记者现场采访时,怎么办?

(一)平等对待:面对记者采访,民警必须正确对待,依法保护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要以开放、自信、包容的心态,为正常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切实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二)证件核验:发现记者在进行采访活动,民警应查验记者的证件,记录其姓名、记者证号码、所属新闻机构等信息。准确鉴定其身份和采访活动的性质并妥善回应,或者告知记者采访拍摄行为不得影响案件处理并及时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报公安宣传部门。

(三)依法引导:如果记者未携带证件,民警要主动告知记者公安宣传部门的联系方式或者将其引向现场采访区域,同时告知记者,不得采访、拍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内容。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法律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条、5条、16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27条,《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9条。

三十五、民警遇到记者挑衅时,怎么办?

(一)冷静克制:对记者带有挑衅性、进攻性的语言和动作,我们要增强政治敏锐性,保持冷静克制,不要被记者激怒,不要用手遮挡镜头,不要对记者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和动作,不要与记者有肢体冲突,不要在现场试图抢夺记者的拍摄设备和通讯工具,不要轻易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及时取证: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应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固定证据,事后依法予以处理。

(三)依法警告:民警遇到记者挑衅后应使用规范的语言予以警告,并及时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报公安宣传部门。若涉及境外媒体,指挥中心应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到场处置。

(四)果断带离:对于记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经劝告警告无效的,民警应果断将其带离现场,确有必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和通报程序,带离过程中要避免粗暴行为。

(五)处置规范:对挑衅记者违法采访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资料,要妥善固定,以备后续处理。不要强行损毁记者的采访资料和储存设备,不得扣留、收缴、没收或者毁损其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采访设备。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

三十六、民警使用警械被记者拍到时,怎么办?

(一)释法说理:如果记者提出质疑,则说明执法依据。

(二)及时取证:民警依法使用警械执行职务时,要按规定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固定证据。

(三)主动澄清:若引发负面炒作,相关视频应及时交由公安宣传部门公布澄清事实。

三十七、民警遇到记者打听警务信息时,怎么办?

(一)遵法守纪:未经公安宣传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和民警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对于记者的来电,无论熟悉与否,民警都应该严格遵循公安新闻宣传保密纪律,不得擅自透露与警务信息有关的内容。

(二)严守秘密:民警因工作需要掌握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与案件有关的警务信息,严禁通过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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