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和许可排放浓度错误,提醒核发部门和排放单位如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变更许可证。
1.标准未及时更新
国家、辽宁省已发布最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单位未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导致执行标准及许可排放浓度错误。下表是年国家和辽宁省部分已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现有
新建
1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1
/4/1
2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1
/4/1
3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1
/1/1
4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1
/1/1
5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7/1
/1/1
6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1
/7/1
7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12/1
/12/30
8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12/1
/12/1
提醒一点:辽宁省发布的两项《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和《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均已实施,排污单位如涉及到工业涂装工序和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排污许可证中的相应排放标准均应变更。
2.“现有企业”执行日期未分清
以错误较多金属表面处理行业为例,部分企业废水排放仍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限值。标准中已明确“现有企业”自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年8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现在所有企业均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3.未执行大气重点控制区相应限值
以医药制造行业为例,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中提出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在规定日期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沈阳市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辖区内医药制造企业应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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