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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30 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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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海带,工程咨询,就上小海带!

工程实践中,发包人、承包人经常会对工程量清单错误、漏项的结算处理出现争议。

发包人认为:在招标文件中已要求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若投标人未发现工程量清单的错误、漏项,则后果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且在中标后的施工合同中也有同样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漏项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而投标人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下称《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用强制性条文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错误、漏项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实践中一般都是双方各执一词,最后往往会以强势一方的意见或者双方折中的意见办理结算。也有影响金额巨大的案例,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直至提起诉讼。

推荐大家阅读建设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潘如东律师拟写的《判断工程量清单错漏的风险承担,应区分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一文,以实际诉讼案例深入剖析,观点较有参考价值。归纳起来主要以下几点:

01

结合合同的价格形式基本原理做判断

工程实践中对工程量清单的错误、漏项的不同观点,主要是因《版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效力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而起。

潘如东律师的观点是在司法裁判中讨论“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不能脱离当事人实际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应当结合合同价格形式的基本原理作出判断。

02

根据合同不同属性做分析

结合《版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等相关规定,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形式是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合同形式有着不同的本质属性。

潘如东律师以裁决结论相反的两则案例分别对”两种合同价格形式下工程量清单错漏的风险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作了详细分析。

03

总结结论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发包人编制的,由于单价合同的本质属性是“清单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承包人不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若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的风险,这一约定违背了单价合同的本质属性,司法裁判应结合工程造价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纳。

总价合同则有所不同,如果合同工程量是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计算的,则按照造价基本原理和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量错漏的风险。

如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虽然招标的这个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的,但是招标文件和合同也约定了是由承包人去核对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错漏承担风险。

这也就表明双方约定的总价包干范围为“图纸工程量包干”,而非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清单工程量包干”。

不过,这只是对总价包干范围的约定,并不违反总价合同的基本原理,司法裁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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